六、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經本局依本法第六十九條之一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二次後,再有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第一次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第二次處新台幣六千元罰鍰,第三次處新台幣九千元罰鍰,第四次處新台幣一萬二千元罰鍰,第五次以上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罰鍰。雖然我已經把沒繳的健保費都補繳了,但在看了這張單子的內容之後,覺得…難道沒繳健保費的人都是活該、應該罰錢的人嗎?當然這並不指那些有錢卻不繳健保費的人,但這個社會上總有許多弱勢的族群,每天要為下一個明天打拼、只為生存、活下去;即使不出門,他們每個月還是得要繳六、七百元左右的健保費;生病了,他們需要看醫生,若沒健保給付,醫療費用會高得驚人!但是沒錢怎麼辦?結果還要再被健保局罰第一次三千、第二次六千、第三次九千、第四次一萬二、第五次一萬五千元…!?
1 則留言:
您說的沒錯
沒錢繳就是沒錢繳,罰什麼錢啊
這種健保讓它倒閉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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